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 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 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 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 周岁(必须年满16 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 条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 证书等证件。 第7 条 企业加 强 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 质 和岗 位要求,实行职前 培训、职业教育或 在 岗 深 造 培训教育,培养 职工的职业自 豪 感 和职业道德意 识 。 第8 条 企业提供专 项 培训经费 选 送 职工专 业技术脱 产培训涉 及有关 事项 ,由 劳动合同或 培训协 议 另行约 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9 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 职工录用之 日 起 30 日 内 签 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 双方各 执 一份,报劳动部 门 备 案 一份。 第10 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 表 人(或 法定代 表 人书面 授 权的人)签 字 ,并加 盖 企业公 章方能 生效 。 第11 条 劳动关 系 自 用工之 日 起 建 立 ,劳动合同自 双方签 字 盖 章时成立 并生效 。 第12 条 企业对新 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 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 限 的长 短 ,设 定试用期 : 合同期 限 不满6 个 月 的,不设 定试用期 ;合同期 限 满6 个 月 不满1 年的,试用期 1 个 月 ;合同期 限 满1 年不满3 年的,试用期 2 个 月 ;合同期 限 满3 年以 上 的,试用期 不超 过 6 个 月 。试用期 包括在 劳动合同期 限 中 。 第13 条 职工有下 列 情形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