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乐亭新区企业家协会章程 ( 经 年 月 日 乐 亭 新 区 企 业 联 合 会 、 企 业 家 协 会 第 六 届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乐 亭 新 区 企 业 家 协 会 是 本 辖 区 内 企 业 经 营 者 ( 雇主 ) 的 组 织 , 由 工 业 、 交 通 、 财 贸 、 金 融 、 物 资 、 城 建 等 行 业 企业 的 主 要 经 营 者 ( 雇 主 ) 组 成 , 为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第 二 条 本 会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个代 表 ”重要 思想为 指导,以 为 企 业 家 ( 雇 主 ) 服务为 宗旨, 以 经 济建 设为 中心, 遵守国家宪法 、 法 律和 法 规, 维护企 业 经 营 者 合 法 权益, 发挥联 系企 业 经营 者 ( 雇 主 ) 的 纽带, 连结政府和 企 业 经 营 者 之间的 桥梁作用,为 振兴南通 经 济服务
第 三条 本 会 接受国家 及省企 业 家 协 会 、 唐山市经 济贸 易委员 会 和 社 团 登记管理 机关的 指导与监督
第 四条 本 会 会 址设在
第二章 任 务 第 五条 本 会 围绕维权、 自律、 服务等 方面的 功能开展工 作
第 六 条 维护企 业 家 ( 雇 主 ) 的 合 法 权益, 建 立健全“三方 2 机 制 ”并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县(市)企业家协会的建立和开展工作
第七条 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 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引导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为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等服务,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