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加强公司内部沟通,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经营和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度、规定、办法、须知、通知、意见等。 第三条 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集意见、协商、审核、签发、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其中起草、征集意见、协商、审核、签发、公布是必要程序。 第四条 管理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业务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业务管理类主要是指生产管理、营销管理;综合管理类主要是指行政人事管理类和财务管理类等。 第五条 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二) 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三)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 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 拟完成的时间; (四) 承办人。 第三章 起草 第七条 管理规章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工作、组织起草。涉及其它部门的,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或承办部门。 第八条 管理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第九条 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 管理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管理规章制度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二条 现行管理规章制度将被新的管理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 征集意见 第十三条 管理规章制度起草完毕,承办部门应通过公告(公司主页或信息栏等)、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向各部门乃至全体职工征集意见。 第十四条 全体职工及有关部门应在一周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 第五章 协商 第十六条 经归纳,多数意见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