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办计字【199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
现将实施《报表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制度》是按照“既能取得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又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原则制定的
各地区、各部门也要遵循这一原则,认真实施
二、由于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体制,同时又要对部门进行分级考核
因此,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基层填报单位和综合填报单位做到本辖区内全部企业不重不漏,行业不错位,按规定时间报送报表,并保证数据质量,使统计数字准确、及时、规范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上述工作,搞好地区考核和部门考核
三、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按《报表制度》的表式及其说明,分别组织实施非矿山(B1表及A表)、矿山(B2表及A表)两个系列的统计工作
月(年)报告(即C表)的实施,劳动部不再组织,由各级劳动部门按《报表制度》的要求具体实施
四、省级劳动部门将汇总后的非矿山表(B1)报送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表(B2)报送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两局分别负责汇总B1表、B2表后送部综合计划司
由综合计划司汇总出C表,报国务院和送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将全部直属企业的基层表(A表)汇总为B1、B2表后,分别报送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需要考核的部门和单位,由这两个局确定(调整)并通知
五、按照劳动部《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从一九九三年一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