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15 页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 1996 年 6 月 17 日 财 会 字 〔 1996〕 19 号 公 布 , 根 据 2019 年 3 月 14 日 《 财 政 部 关 于 修改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办 法 >等 2 部 部 门 规 章 的 决 定 》 修 改 )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 建 立 规 范 的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 提 高 会 计 工 作 水 平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范 。 第 二 条 国 家 机 关 、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 商户和 其他组织的 会 计 基 础 工作 , 应当符合本 规 范 的 规 定 。 第 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 加 强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 严格执行会 计 法 规 制 度, 保证会 计 工 作 依法 有 序 地进行。 第 四条 单位领导人 对本 单位的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负有 领导责任。 第 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 厅( 局) 要加 强 对会 计 基 础 工 作 的 管 理 和 指导, 通过政 策引 导、经 验 交 流 、监 督 检 查 等 措 施 , 促 进基 层 单位加 强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 不 断 提 高 会 计工 作 水 平 。 国 务 院 各业务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职 责权 限 管 理 本 部 门 的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 第 二章 会 计 机构和会 计 人员 第 一节 会 计 机构设置和会 计 人员配备 第 六 条 各单位应当根 据 会 计 业务 的 需 要设 置 会 计 机 构 ; 不 具 备 单独 设 置 会 计 机 构 条 件的 , 应当在 有 关 机 构 中 配 备 专 职 会 计 人 员 。 事业行政 单位会 计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会 计 人 员 的 配 备 ,应当符合国 家 统 一 事业行政 单位会 计制 度的 规 定 。 设 置 会 计 机 构 , 应当配 备 会 计 机 构 负责人 ; 在 有 关 机 构 中 配 备 专 职 会 计 人 员 , 应当在 专职 会 计 人 员 中 指定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会 计 机 构 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