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1996 年7 月25 日公安部发布) 一、头颈部损伤 头皮擦伤面积在 5 平方米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头皮创。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面部操作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 2 平方厘米以上;划伤长度在 4 平方厘米以上。 眼部挫伤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 26dB 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耳廓创在 1 厘米以上;耳廓缺损。 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涎腺其导管损伤。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 2 枚以上或三度松动 1 枚以上。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 厘米以上。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 厘米以上,面积在4 平方厘米以上,或挫伤面积2平方厘米上。 二、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 5 平方厘米以上,擦伤面积在2 0 平方厘米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 厘米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 .5 厘米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肋骨一处单纯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外伤后血尿。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阴囊、阴茎挫伤。 脊柱韧带损伤。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三、四肢损伤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 5 平方厘米以上;擦伤面积在2 0 平方厘米以上。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 厘米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肢体关节、肌腱损伤,伴有临床体征。 手、足骨骨折。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四、其他损伤 烧烫伤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 2 0 平方厘米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 平方厘米以上;深二度烧烫伤。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 1 0 平方厘米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以 1 5 平方厘米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2 平方厘米以上。 烫伤达真皮层。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说明: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和作出鉴定。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 5 0 %;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 6 0 %。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本标准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