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 宅 名 称 : 圣 湖 佳 苑 发 包 人 : 四 川 省 射 洪 虹 桥 房 地 产集团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 住 宅 地 址: 射 洪 县太和镇西片区沱牌大道西侧 用户姓名 : 房 号: 栋 单元 层 号 编号: 一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 致,对该住宅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四、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具体保修范围及保修期见附表一
五、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 1、因用户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工程结构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 2、用户自行施工的部分; 3、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4、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六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住宅工程售房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从房屋(现房)出售之日期计算
七、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保修,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 案 ,承包人实 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 成 后,由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