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范、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与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的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形成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代建)应当先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代建)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本地区有关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 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 棚 质量; (二)门窗 安装 质量; (三)室 内主要空 间 尺 寸 ; (四)防 水 工程质量(应进行屋 面淋 、蓄 水 试 验,有防 水 要求 的地面蓄 水 试验); (五 )节 能工程质量; (六 )给 水 、排 水 系 统 安装 质量(应进行给 水 管道 通 水 试 验,卫 生 器 具满 水试 验,消 防 管道 、燃 气 管道 压 力 试 验,排 水 干 道 通 球 试 验); (七 )室 内电 气 工程安装 质量(应进行照明 全负 荷 试 验,大 型 灯 具牢 固 性 试验,避 雷 接 地电 阻 测 试 ,线 路 、插 座 、开 关接 地检验); (八 )其它 有关规定、标准、合同 中要求 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前根据分户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 (二)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规定及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