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清收方案 不良资产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及应收未收账款以现金方式收回
清收不良资产,就是请求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所确定的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由法律所保护的这一请求权,受“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制约
只有在诉讼时效之内,贷款人行使请求权,才能使法律介入其中,才能借助法院公力救济方式促成请求权的实现,不良资产清收中所涉及到的诉讼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 2 年,从借款人贷款到期日开始计算,若 2 年之内贷款行不行使权利,则 2 年之后贷款行丧失胜诉权,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介入,通过法律强制方式实现债权的权利
1、不良资产清收的诉讼时效为 2 年,2 年之内可以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
中断与银行催收密切相关
中断即已经过的诉讼实 效归于消灭,从中断时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1 4 0 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1 ) 起诉
此所谓起诉, 还包括申请发支付令、申请仲裁; (2 ) 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
包括通知、催告义务人履行义务; (3 )借款人同意履行义务
包括借款人承认债务,要求缓期履行,提供担保等等
2、保证期间及对保证人的催收 --保证期间即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
保证期间是担保法中最不易理解的一项制度
原因不仅仅是保证期间本身难以理解,担保法立法的一些不明确也导致了理解上的长期混乱
(1)担保法及其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于 2 0 0 0 年 9 月 2 9 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证期间的一般规定保证期间的起算
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保证期间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诉讼时效(我国《担保法解释》以“除斥期间”对保证期间定性)
因此,保证期间开始计算之后,便如同时钟一样不停止,不存在类似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
简言之,它是一个绝对时间概念,从起算后,银行就应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否则保证人不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