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 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 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 3~25MW 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1.0.3.3 根据企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1.0.4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1.0.5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期、远期建设统一规划,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0.5.1 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1.5MW 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容量为3MW 的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容量为6MW 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容量为6MW 以上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1.0.5.2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 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容量为6MW 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1.0.5.3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1.0.6 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 6 台;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 4 台。 1.0.7 发电厂应按规划容量做总体规划设计。新建的发电厂根据负荷增长速度,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当发电厂主控制楼(室)、岸边水泵房土建部分分期施工有困难时,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1.0.8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辅助设施、附属生产设施、生活福利设施,由企业统筹规划建设时,发电厂不应设置重复的系统、设备或设施。 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补水量较大时,原水预处理系统宜由发电厂进行规划设计。 1.0.9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