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实现作业受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的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的非常规作业(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作业活动),也包括有专门程序规定的高风险作业(如受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设备打开、临时用电、动火等)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五条 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 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作业许可范围 1 (一)在所辖区域内或已交付的在建装置区域内,进行下列工作均应实行作业许可管理(作业许可管理流程见附录A),办理“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 1
非计划性维修工作(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或无规程指导的维修工作); 2
承包商作业; 3
偏离安全标准、规则、程序要求的工作; 4
交叉作业; 5
在承包商区域进行的工作; 6
缺乏安全程序的工作; 7
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其他工作
(二)如果工作中包含下列工作,还应按专项作业管理规定要求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 1
进入受限空间; 2
挖掘作业; 3
高处作业; 4
吊装作业; 5
管线/设备打开; 6
临时用电; 7
动火作业; 8
放射性作业; 9
其他有明确要求的作业
第八条 炼化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作业活动特点、风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