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煤矿企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三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第二章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职业安全健康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为本单位提供职业安全健康服务;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条件的,应当与备案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相关服务; (二)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岗位责任制,制定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