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9 年第120 号总局令《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五条 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制度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非备案基地的蔬菜不得作为供港澳蔬菜的加工原料,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除外
第九条 种植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