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 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 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
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 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 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对象特征 《刑法》第 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 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 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 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前提条件 “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 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即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 财物亦即“占有”财物,其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他人的委托代购 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财物,因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而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财产,这里的委托 关系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
合法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 将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属于侵占罪的另一种类型
这里需要讨 论的是遗忘物与遗失物有无区别、如何区别
侵占遗失物的是否构成侵占罪
应当说,遗忘 物与遗失物尚有所不同:前者情况下,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或者能够知道失落的大致范 围,财物一般尚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