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1 加 油 站 便 利 店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 中 石 化 森 美 (福 建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泉 州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乙 方 : 住 所 地 : 联 系 电 话 : 在 平 等 、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 甲 、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 达 成 如 下 一 致 协 议 : 第 1 条 租 赁 物 1
1 甲 方 同 意 将 座 落 在 的 1 间 便 利 店 ( 建 筑 面 积 约 _ _ ) 及 店 内 设 施 、设 备 租 赁 给 乙 方 经 营 管 理 , 具 体 店 内 设 施 详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 便 利 店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清 单 》
2 附 件 《 便 利 店 附 属 设 施 、 设 备 清 单 》 作 为 甲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交 付 乙 方 使 用 和乙 方 在 本 合 同 租 赁 期 满 、 解 除 或 终 止 时 向 甲 方 交 还 店 内 设 施 、 设 备 时 的 验 收 依据
3 在 本 合 同 签 署 前 , 乙 方 已 现 场详 细查看过该租 赁 物 , 对租 赁 物 的 状况已 完全清楚并同 意 按 现 状承租 ,乙 方 同 意 按 照 现 状承租 上 述便 利 店 及 店 内 设 施 、设 备( 以下 合 称“租 赁 物 ”)
第 2 条 租 赁 期 限 及 用 途 2
1 租 赁 期 限 为 1 年, 自2 0 1 1 年 0 1 月0 1 日起至2 0 1 1 年 1 2 月3 1 日止
在该期 限 内 乙 方 可对租 赁 物 业进行装修、 装饰, 使 其 符 合 乙 方 正 常 使 用 之 条 件
2 若 遇 甲 方 加 油 站 便 利 店 政 策 发 生 调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