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该公约通常简称“维也纳公约”,1 9 8 5 年 3 月 2 2 日订于维也纳,并于 1 9 8 8 年 9 月 2 2 日生效。 中国于 1 9 8 9 年 9 月 1 1 日加入公约。同年 1 2 月 1 0 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前 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 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 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 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正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 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 施 , 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 不会因 人类活动而 发生变化的措 施 需要国际间 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 有关的科 学 和技 术 考虑, 还 意识到有需要继 续 从 事 研究和有系 统 的观 察 ,以期 进一步 发展有关臭氧层及 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 面 的科 学 知 识, 决 心 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 免 受 臭氧层变化所 引起的不利影响,取得 协 议如 下 : 第一条 定 义 为 本公约的目 的: 1 . “臭氧层”是指 行星 边 界层以上的大 气 臭氧层。 2 . “不利影响”是指 自 然 环境或生物 区系 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 然 的和受 管理 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3 . “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可以减轻或有效消除会或可能会对臭氧层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 . “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 . “缔约国”是指本公约的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 .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由某一区域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管理的事务,并根据其内部程序充分受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的文书。 7 . “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二条 一 般 义 务 1 . 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