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金多多(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3 年9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批准文号:保监复[2003]185 号) 本条款共一十九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金多多(B)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60 天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被保险人本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投保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向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与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载 明的基 本保险金额 给 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 止
二、身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 起 一年内因 意外 伤 害 原 因 导 致 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载 明的基 本保险金额 给 付 身故 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 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 起 一年内因 非意外 伤 害 原 因 导 致 身故 ,本公司无 息 返 还 所缴 保险费 ,本保险责任终 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 起 一年后 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载 明的基 本保险金额 给 付 身故 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 止
三、红利事项 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