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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报备文件之一: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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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金多多(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3 年9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批准文号:保监复[2003]185 号) 本条款共一十九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金多多(B)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60 天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被保险人本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投保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向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与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载 明的基 本保险金额 给 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 止 。 二、身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 起 一年内因 意外 伤 害 原 因 导 致 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载 明的基 本保险金额 给 付 身故 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 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 起 一年内因 非意外 伤 害 原 因 导 致 身故 ,本公司无 息 返 还 所缴 保险费 ,本保险责任终 止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 起 一年后 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载 明的基 本保险金额 给 付 身故 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 止 。 三、红利事项 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和红利分配方案,若有红利,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在公布日派发,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则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后派发。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红利的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累积利息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公司将一并给付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 当本合同在红利派发日之前由于退保、给付等原因终止,而此时红利分配方案尚未确定时,公司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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