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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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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不得刁难客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 第四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主动出示《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使用所在机构统一印制宣传资料。不得自行手写、印制、变更所在机构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或传播其他不合规宣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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