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
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
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
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
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