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解除 案情简介 2 0 0 5 年4 月1 日,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7 0 0 万元的企业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
保险期自 2 0 0 5 年4 月1 5 日零时至 2 0 0 6 年4 月1 4 日2 4 时止
共计保险费 1 5 0 0 0 元
合同约定保险费分 3 期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于 2 0 0 5 年6 月1 5 日前缴纳 5 0 0 0 元;第二期保险费于 2 0 0 5 年9 月1 5 日前缴纳 5 0 0 0 元;第三期保险费于 2 0 0 5 年1 2 月1 5 日前缴纳 5 0 0 0元,届时缴纳完毕
缴纳方式是通过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保险合同签定以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时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被告之:该帐户无钱可划拨
保险公司多次找某公司催收保险费,均被以各种借口推托
2 0 0 6 年4 月1 1 日,某企业仓库由于电线短路发生火灾,烧毁了近 1 6 0 万元的货物
火灾发生当日,某企业立即将全部保险费交到银行,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某企业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
某企业不服,起诉于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企业声称: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火灾引起的全部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某企业没有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业已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某企业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 1 、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2 、保险人是否有权以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3 、保险人解除合同是否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本案参考结论 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先看问题之一: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