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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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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 号: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征求意见稿)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 4 第三章 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 9 第四章 保险风险管理 .............................. 12 第五章 市场风险管理 .............................. 15 第六章 信用风险管理 .............................. 18 第七章 操作风险管理 .............................. 20 第八章 战略风险管理 .............................. 22 第九章 声誉风险管理 .............................. 24 第十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 24 第十一章 附则 ...................................... 30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4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 I 类保险公司和 II 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 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 I 类保险公司,其他为 II类保险公司: (一) 公司成立超过 5 年; (二)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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