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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业务监管合规要点汇编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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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合规要点汇编 1 保险资金投资监管合规要点汇编 目录 一、总体说明 2页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资格 5页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保险公司投资 5页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 8页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及投资咨询管理服务 9页 三、大类资产投资限制(境内+ 境外) 10页 四、分类投资具体限制(境内+ 境外) 11页 (一)银行存款 11页 (二)政府债券、央票、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 12页 (三)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12页 (四)其他债券(除上述(二)、(三)外的全部可投资债券) 13页 (五)债券回购 17页 (六)股票 17页 (七)证券投资基金 18页 (八)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 19页 (九)股权及股权相关金融产品(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投资除外) 20页 (十)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非基础设施类) 21页 五、境外投资限制 23页 附表:现行法规目录 24页 保险资金投资合规要点汇编 2 一、 总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1、本汇编中投资资金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资金(保险资金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 尽管保监会在10 年7 月30 日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已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区分为两类性质的投资主体,但在其针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出台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仍参照执行本汇编中的资格、品种、比例限制。 2.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规定,本汇编列示的各类投资限制中所指投资数量和投资余额,均不包含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但同时基于审慎性原则,在相应独立制度未出台前,对本汇编中涉及的投资品种限制规定,仍适用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 (二)合规标准释义 1、本汇编中涉及的投资比例限制指标,其“投资余额”与“机构总资产”的计算口径均采用以下标准: 1)投资余额:以人民币和外币购买的相应资产或品种账面价值合计;其中债券资产计算时,如当时存在有明确质押券种的融券业务,则应将质押债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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