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行 为 , 保 障 农 民 工 按 时 足 额获 得 工 资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制 定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 适 用 本 条 例 。 本 条 例 所 称 农 民 工 , 是 指 为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劳 动 的 农 村 居 民 。 本 条 例 所 称 工 资 , 是 指 农 民 工 为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劳 动 后 应 当 获 得的 劳 动 报 酬 。 第 三 条 农 民 工 有 按 时 足 额 获 得 工 资 的 权 利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不 得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 农 民 工 应 当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 执 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规 程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保 障 农 民 工 工资 支 付 工 作 负 责 , 建 立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 加 强 监管 能 力 建 设 , 健 全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工 作 目 标 责 任 制 , 并 纳 入 对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下级 人 民 政 府 进行 考核和 监 督的 内 容。 乡镇人 民 政 府 、街道 办事处应 当 加 强 对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矛盾的排查和 调 处工 作 , 防范 和 化解矛盾, 及 时 调 解纠纷。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