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异同性——信达石办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分析 阅读次数:2334 姜 华 一、基本案情 1993 年 10 月 20 日,冀州中意与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建行”)签订外汇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 182 万美元,借款用于冀州中意对河北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中意”)的投资
借款期限自 1993 年 10 月 20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自 1995 年 12 月 31 日开始还款,共分三次还清
被上诉人中阿公司为该笔贷款向省建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其中载明:“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93008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
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省建行依约发放了贷款
该笔贷款作为冀州中意的出资投入了河北中意
1995 年 11 月 25 日,河北中意向省建行出具了一份《承诺 书》,声 称:“冀州中意 1993 年 10 月 20 日根 据 93008号《外汇借款合同》从 贵行借款182 万美元,为此 我 公司郑 重 承诺 :我 公司对归还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放弃 一切 抗 辩 权
本承诺 书为 93008 号《外汇借款合同》的补 充 ,具有同等的法 律 效力
”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 未 偿还,省建行进 行了催 收
1998 年 7 月 8 日,冀州中意的法 定代表 人在省建行的催 还逾 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字 确 认
1999 年 11 月 16 日,省建行向冀州中意发出债权 转 让 通知,冀州中意在通知回 执 上加 盖 了公章 ,法 定代表 人岳 红 军 签字
1999 年 12 月 3 日,省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