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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准备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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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县 政 府 性 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各 金 融 机 构 采 取 积 极 的 信 贷 政 策 支 持 地 方 经 济发 展 , 建 立 和 完 善 政 府 性 债 务 担 保 、 偿 还 长 效 机 制 , 有 效 防 范政 府 债 务 风 险 , 维 护 政 府 信 誉 , 确 保 财 政 平 稳 运 行 ,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国 务 院第 427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地 方 性 政 府 债 务 是 指 地 方 政 府 和 所 属 机 构为 公 益 性 项 目 建 设 直 接 借 入 、 拖 欠 或 因 提 供 担 保 、 回 购 等 信 用支 持 形 成 的 债 务 。 包 括 直 接 借 入 、 拖 欠 形 成 的 直 接 债 务 和 提 供担 保 、 回 购 等 信 用 支 持 而 形 成 的 担 保 债 务 。 分 为 显 性 债 务 、 或有 显 性 债 务 、 或 有 隐 性 债 务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政 府 性 债 务 偿 债 准 备 金 ( 以 下 简 称 偿 债 准 备金 ) 是 经 县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 通 过 预 算 安 排 等 方 式 筹 措 并用 于 提 供 政 府 担 保 或 直 接 用 于 偿 还 政 府 性 债 务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专项 资 金 。 第 四 条 偿 债 准 备 金 按 照 “集 中 管 理 、 专 项 核 算 、 专 款 专 用 、 规避 风 险 、 严 格 程 序 、 滚 存 使 用 ” 的 原 则 , 由 县 财 政 部 门 设 立 专户 负 责 筹 集 和 管 理 。 第 二 章 资 金 筹 集 第 五 条 偿 债 准 备 金 年 度 规 模 按 上 年 末 政 府 性 债 务 余 额 的5%筹集 。 超 额 部 分 通 过 预 算 予 以 调 整 , 用 作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 第 六 条 偿 债 准 备 金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筹 集 : ( 一 ) 根 据 年 初 预 算 可 安 排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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