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文 号:[88]教备字035号 发布日期:1988-11-14 执行日期:1988-11-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是校办企业(含工厂、农场、商店、饮食、服务、修理等,下同)和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加强勤工俭学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各种资金,对促进勤工俭学的发展,改善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都有积极的作用
各级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及学校要加强对学校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勤工俭学财务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校办企业要设置财会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单独设置帐目,独立核算盈亏,并根据勤工俭学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按时编报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做好年终决算
第四条 校办企业要实行财务岗位责任制,加强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搞好收益分配,为生产经营和管理改革服务
第五条 校办企业停办、破产、合并时,其各项财产和资金首先冻结,并登记造册,编制会计报表,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后报上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理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缴和平调,不得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六条 勤工俭学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增收节支原则
在生产经营、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讲究效益
勤工俭学的财务工作,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家有关的经济法规
第七条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的资金,主要依靠内部积累逐步解决
初办时期或临时发生周转困难时,教育主管部门可在本系统内适当调借教育事业费或商由财政部门和银行借贷解决
第八条 各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要建立勤工俭学发展基金,支持校办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小型企业为 200元、中型企业为 500元、大型企业为 8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