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房屋租赁业务指引(讨论稿) 第一章一般规定 1 -1 目的和依据 租赁是房屋所有权人实现房屋增值的重要方法
特别是产权商铺、产权酒店等商业模式的兴起,租赁这一法律行为越来越多的被房屋无所有者和使用者利用
为依法维护出租人、承租人和有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供房屋租赁业务指引
1 -2 定义 本指引商品房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 -3 适用范围 公有房屋租赁、城镇廉租住房、旅馆业的客房出租和房屋场地经营中的柜台出租不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二章出租人与出租房屋 2 -1 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2 -2 可以出租的房屋 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已进行依法登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已竣工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有下列之一权属证明的也可出租: (1 ) 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宅基地使用证》;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房文件; (2 )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 (3 ) 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 ) 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 ) 单位建造的临时建筑,持有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商品房
2 -3 房屋共有人和共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