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房屋租赁业务指引(讨论稿) 第一章一般规定 1 -1 目的和依据 租赁是房屋所有权人实现房屋增值的重要方法。特别是产权商铺、产权酒店等商业模式的兴起,租赁这一法律行为越来越多的被房屋无所有者和使用者利用。为依法维护出租人、承租人和有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供房屋租赁业务指引。 1 -2 定义 本指引商品房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 -3 适用范围 公有房屋租赁、城镇廉租住房、旅馆业的客房出租和房屋场地经营中的柜台出租不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二章出租人与出租房屋 2 -1 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2 -2 可以出租的房屋 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已进行依法登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已竣工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有下列之一权属证明的也可出租: (1 ) 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宅基地使用证》;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房文件; (2 )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 (3 ) 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 ) 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 ) 单位建造的临时建筑,持有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商品房。 2 -3 房屋共有人和共有房屋出租 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有的房屋需要出租的,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 -4 同意出租证明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房屋出租、授权其中一人或数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愿意受租赁合同的约束。 各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在租赁合同文本上共同签字的方式表示同意出租。 2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 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 )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