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资产收益和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经营(使用)单位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企划部负责资产管理的信息备案,审计部负责资产管理的安全性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及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简称 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可比照执行。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 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 录 和分类 折 旧 率 依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 条 固定资产购 建、技术改 造 与修 理和改 扩 建工 程项目 应严格按 集团公司下达 的专 项 工 程投资计划执行。 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 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申请处置。 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八条 流动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等。 (一 ) 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二 )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各种有价证券。交易性金融资产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属企业购买和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报集团公司审查同意 后 方 可 执行。 (三 ) 所属企业应当 制定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加强 应收票据的收、付 、承 兑 和贴 现管理。 (四 ) 所属企业要对应收账款 等各种债权形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