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pdf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 的公路工程质量监 督 机 构 ( 以下 简 称质监 机 构 ) 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 托 的权 限 ,代 表 交通主管部门行使 行政执 法职 能 ,具 体 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 督 工作。 第六 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 行建设单位或 项目法人( 以下 统 称建设单位) 全面负责,监 理单位控 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 和政府监 督 相 结 合的质量管理体 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 有关规定向 质监 机 构 报 告 公路工程质量情 况 ,提 供 有关资料 ;任 何 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 、质量缺 陷 和影 响 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 向 交通主管部门或 质监 机 构 进 行检 举 、控 告 和投诉 。 第七 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 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 导 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 场 的质量工作负直接 领 导 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 ;具 体 工作人员为直接 责任 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 用年 限 内实 行质量终 身 负责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公布检查结果,对在公路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