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0 年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吉教计字[2000]68 号 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 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0 年我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学费标准 (一)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通知》中关于“学费标准应依据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财政拨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和“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学校,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的精神,从我省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总体水平出发,按照1998 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划分专业类,确定普通高校各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一般专业类(除以下学科类统称为一般专业类)本科 3500元,专科 3300 元;工商管理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本科 3800 元,专科 3500 元;土建类、制药类本科 4000 元,专科 3700 元;法学类、经济学类、体育学类本科 4200 元,专科 4000 元;电气信息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本科 4400 元,专科 4100 元;医学门类、外国语言文学类本科 4600 元,专科 4300 元;艺术类、新闻传播学类本科 6200 元,专科5900 元(其中美术、设计类专业本科5400 元,专科5100 元)
其中,长春光机学院、长春税务学院、东北电力学院、吉林农业大学、延边大学、吉林工学院各类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幅度不得超过10%
其它学校属教育部确定的国家管理的专业以及在全国招生的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批准,也可以适当上浮
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经教育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审核,由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