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TEX 防爆说明 关于ATEX 防爆说明 (一)防爆指令 一、指令94/9/EC 1994 年 3 月 23 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 /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 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可燃性气体 、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 ATEX 100A 的“新方法”指令,即现 行的 ATEX 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设备的应用技术要求、基 本健康、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 程序。 ATEX 是以法语“AT mosphere EX losible”命名的。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设备的制造商,应用 ATEX 指令条款并贴附CE 标志,不 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该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 坊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场所 所 适用的设备。在欧洲市场每 年估 计 采 购 30 亿 欧元 这样 的设备。 概 括的说,应用该指令有 三 个前提 条件 : (1)设备一定自 身 带 有 点 燃源 (2)预 期 被 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 合物 ) (3)在正 常的大气条件 下 该指令也 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 的部 件 ,及在适用范围内直 接 对 设备安全使用有 利 的安全装 置 ,这些 装 置 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 部 。 ATEX 94/9/EC 指令根 据 安装 设备的保护水 平,可将 设备划 分 为三 个类 别: (1)1 类 (Category 1)- 非常高 的防护水 平 (2)2 类 (Category 2)- 高 防护水 平 (3)3 类 (Category 3)- 正 常的防护水 平 而 危险场所 的危险性可划 分 为: 爆炸性物 质 区 域 定义 中国 标准 气体、蒸汽 、薄雾 (Class I 或 G 类 ) 在正 常情 况 下 ,爆炸性气体混 合物 连 续 或 长 时 间 存在的场所 0 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1 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可能出现,仅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或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 区 粉尘或纤维 (Class II/III 或D 类)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连续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20 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有可能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