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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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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 ——若干(网上搜的),不过最好还是和用人单位联系下吧 来源:贾真的日志关于审查《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关于公务员五年最低服务年限有关条款的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前不久,一位朋友因为想参加某市组织的领导干部选拔考试,打电话向我咨询关于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我告诉她“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是 5 年”。她突然问我“是不是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就不能参加选拔考试或者再考其他部门的公务员?”,这个问题,让我顿时语塞,不知道如何回答。 后来,我在互联网上进行了搜索和查询,发现与那位朋友一样遭遇的人不计其数,因为公务员5 年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成为有关用人部门限制人才流动的“利器”,而有关地方组织部门也将其视为招录人才的一个条件,大多数人对此都感到迷茫、不解和失望,而我则感到了不公和不平。根据《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规定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公务员辞职”,却并没有限制公务员流动的立法意识。2006 年1月 1 日生效实施的《公务员法》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则更了进一步,它取消了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遗憾的是 2008 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却并没有继续这一进步,因为其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当时这一规定被全国各大媒体纷纷刊载。 有人认为,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同时也符合公务员队伍要求相对稳定性的实际,因此有关部门做出的“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这一规定无可厚非。针对这一观点,我不敢苟同,我想这些人是不了解基层实际和人才的实际心理,疏不知这一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人、一些单位、一些部门强力压制人才合理、合法交流的门槛。 首先,《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不符合其上位法的要求,应该无效。既然《公务员法》在立法过程中没有保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我认为肯定有其正当的理由和考虑,那么相关的下位法也应该延续这一立法思想。规定新录用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是对公务员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根据《立法法》的精神,在没有法律、法规做支撑的情况下,行政规章是不允许也无权做出这样的规定的。即使行政法规、规章有权规定,但如果其上位法——法律,已经做出了与此不同的规定,那么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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