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
1 目的和原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1
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 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 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 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 收 集和包 装 规范,专 用包 装 物、容 器 标准和警 示 标识 的规定另 行发布
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 划 生育 服 务 、医学 科 研 、医学 、教 学 、尸 体检 查 和其他相关活 动 中的医疗废物产 生者 和集中处置者 (包 括 运送者 )
3 规范性引 用文 件 下 列 标准和文 件 所 含 的条文 ,通 过本规范引 用而 构成 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 医疗废物分类 目录 GB3095 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