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坚持政府指导、机构负责、全员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各地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第二章 自查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制止、纠正、报告违法执业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依法执业风险管理,完善风险识 别 、评 估 和 防 控 措 施 ,及时 消 除 隐 患
第九 条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明 确 依法执业管理部门,配 备 专 职 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的日 常 管理工作
其他 职 能 部门、临 床 科 室 以及药学 、护 理、医技 等 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执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依法执业日 常 管理与自查,记 录 并向 本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部门报告自查情况
其他 医疗机构配 备 专 职 或兼 职 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日 常 管理与自查工作
医务人员对本人依法执业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