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地区综合医院口腔科、口腔医院、口腔诊所等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确保消毒与灭菌效果。 第四条 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毒工作质量。 第六条 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一、资质要求:专业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应专业资质。 二、参加消毒隔离专业培训要求:必须设置负责消毒与灭菌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每年必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有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三、消毒与灭菌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工作要求 (一)结合本医疗机构特点负责制定消毒隔离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本机构医护人员进行消毒隔离知识、技能培训。 (三)指导、执行、开展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日常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检测工作。 (四)及时发现、协调解决消毒隔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消毒隔离规章制度在本机构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七条 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设备要求。 一、进入病人口腔内诊疗器械 (一)采用干热法和压力蒸汽灭菌法处理口腔器械的机构:根据每台牙科综合治疗台平均每日接诊病人数量、器械灭菌处理周期,配备相应数量的器械,其中包括牙科手机,以确保器械使用周转基本需要量。同时配备相应的容器盛放灭菌器械并有备份。 (二)采用戊二醛浸泡法处理口腔器械的机构:根据不同治疗台接诊病人数量确定,按照每 1 台牙科综合治疗台最高日接诊病人数量配备器械,其中包括牙科手机。原则上根据上一年门诊日志情况确定。 二、口腔器械清洗设备 每个消毒与灭菌处理专用区域内应配备一台超声清洗机或超声清洗器,用于口腔器械清洗处理。 三、口腔器械灭菌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