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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概论第七章医疗纠纷处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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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医疗纠纷处理法律规定 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医疗纠纷处理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医疗纠纷的定义以及医疗法律行为,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以及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及赔偿。 第一节医疗纠纷概述 医疗事故发生与处理的过程中,涉及众多的概念。这些概念的理解对于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事实表明,在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患者方对于相关术语的理解存在很大的认识差异,而法学界人士对于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术语也是理解各异。这都给理论上正确处理医疗纠纷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一、医疗法律关系与医疗法律行为 (一)医疗法律关系 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医疗法律关系是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该关系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成立,即医疗契约或诊疗契约。医疗契约的成立与一般的契约一样,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患者提出医疗的要约,医务人员接受要求即承诺,医疗契约便得以成立。在医疗法律关系中,也有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事实上的医疗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医疗法律关系,这种情形构成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间的无因管理关系。我国《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医疗事务的无因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没有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力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因此行为在医患之间产生一种债权务关系。医疗事务无因管理关系,主题是基于以下三种情形:( l )是医务人员在医院外,发现患者而加以治疗;( 2 )是对自杀未遂而不愿意医者,予以不救治,( 3 )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医院直接针对无行为能力的“非急危”患者进行的诊疗行为。 还有一种医疗法律关系是国家基于医疗的特殊性和对国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维护,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强制诊疗和患者的强制受诊义务。此为公权力的行使,医务人员仅为国家使用人。医疗法律关系应存在于国家和患者之间,这种医疗法律关系可称为强制医疗法律关系。 (二)医疗法律行为 一个显而易懂的道理是,医疗损害必定是由医疗法律行为造成的,没有医疗法律行为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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