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用水卫生要求 Sanitary requirement for medical water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前言 本标准的4 卫生要求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玲、张流波、胡国庆、李六亿、邹明远、李俐、曹原、穆锦江、陈立新。 医疗机构医疗用水卫生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使用的血液透析治疗用水、口腔科治疗用水、各种湿化水、内镜器械冲(清)洗用水、消毒供应中心(室)的器械(具)冲洗及灭菌用水、外科洗手(卫生洗手)用水和各类消毒剂配制用水的微生物指标及使用时的相关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微生物指标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电导率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铜绿假单胞菌 WS 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 1 部分:管理规范 WS 506 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507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YY 0572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 YY 0598 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浓缩物 WS XXX 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WS XXX 血液透析室(中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 年版) 卫生部 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用水 medical water 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时使用的各种水。 3.2 湿化水 humidification water 为了使某些医疗器械的管路或空间保持一定的湿度,在器械上安装的湿化装置内使用的水。如呼吸机、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吸引器、婴儿暖箱和婴儿蓝光箱等。 3.3 透析用水hemodialysis water 通过了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