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床位50 张以上(含本数)的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第三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四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5、医院的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8、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9、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10、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11、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2、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第六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4、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6、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第七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八条 员工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病房药品可燃包装等可燃物是否及时清理;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4、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第九条 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