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9-12 为适应创建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增强科研队伍的活力,规范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目前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1、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主任的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指导全校博士后工作。 2、人事处作为博士后日常工作的归口部门,受学校委托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招收计划的制定,博士后的进、出站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协调落实国家、学校等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各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检查,负责流动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以及组织博士后的考核工作等。 3、经人事部批准设立的我校各流动站,必须认真做好本站博士后的组织管理工作。各流动站应组成由一名院(系)领导为负责人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管理负责博士后思想政治、科研、日常行政和考核工作,并指定人事秘书具体负责本院(系)博士后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博士后招收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设站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导师一般应为现职教授,对于有重点、重大科研任务,具备科研条件(包括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完备的实验条件)的副教授经本单位流动站领导小组同意也可以联系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 5、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要与联系导师承担研究任务课题相结合。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力求与我校流动站所在院(系)、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紧密结合,把博士后安排到重大研究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重要研究项目的导师优先招收博士后,近三年未主持或承担重要研究项目的教授不安排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要与学校学科发展相一致。 6、各流动站结合所在学科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以及科研工作的需要,于每年 10月底前将下一年本站招收博士后计划及经费预算上报人事处。人事处按照各流动站的科研项目、科研条件、科研需要、住房等情况,会同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与产业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讨论提出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及拨款经费指标,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7、流动站当年经费指标没有执行完毕的,不能移到下年度使用。经有关部门讨论并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调剂到其他需要的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