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0-3 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0-3 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管理,促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0-3 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2〕105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0-3 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对 0-3 岁婴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机构
举办者为除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 0-3 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拟办机构的资质审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符合条件的机构在取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南京市0-3 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举办资质证》后,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第四条 申请设立0-3 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应符合《南京市0-3 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见附件),举办者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拟同意设置后先 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0-3 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名称预核准,再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报告内容包括举办目的、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对象、举办形式和规模等
《南京市 0-3 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申办表》(一式三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拟任园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劳动合同等
拟办0-3 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