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落实公交优先、公共利益优先,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式,保护古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停车收费行为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公安部门负责停车区域划分,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和公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住建、规划、工商、财政、税务、旅游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价格政策
第五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等其他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六条 停车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区域划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
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 8:00至 20:00,夜间时段为 20:00至次日 8:00
(一)计时收费 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 15分钟,夜间时段为 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