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中医院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确定程序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一、职业健康监护方法 1、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 2、用人单位根据规范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的11 月底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同时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3、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 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4、职业健康检查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其从事职业健康工作的主检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便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岗位。 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干扰或破坏时,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 向用人单位提交 健康检查结果报 告 。内 容 包括:所有受检者的检查结果;检出的患有疑 似 职业病的劳动者、有职业禁 忌 及出现 异 常 情况人员的名 单和处 理 建 议;根 据 需 要,结合作业环 境 监测资料,分析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