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8 年 02 月 01 日 16 时 01 分 167 主题分类: 国企国资 “国有资产”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 号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 年 11 月 26 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向群 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 第二章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所出资企业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做出准确评价。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