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百职改办[2011]13 号 关 于 二 〇一一年度百色市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有关 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直各系列职改办,各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 年度全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1]63 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2011 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的范围和对象 1、凡在百色市境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者;不在百色市境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人事档案存放在百色市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一年以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者,经所在单位 2 考核,也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 201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 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除外)
2011 年1 月1 日至12月 31 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对其他系列(专业)在同一职级内申报高一职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受下一职级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的限制,不须办理转系列(专业)确认评审手续,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取得的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高一职级专业技术资格
4、凡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执业(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凡被聘任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并取得执业(职业)资格的年限达到相应资历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其他符合桂职办[2011]63 号文件规定的申报评审的范围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