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指 导 和 加 强 医 疗 机 构 病 理 科 的 规 范 化 建 设 和管 理 , 促 进 病 理 学 科 的 发 展 , 提 高 病 理 诊 断 水 平 , 保 证 医 疗质 量 和 医 疗 安 全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和 《 医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制定本指 南
第二条 设 置病 理 科 的 医 疗 机 构 参照本指 南建 设 和 管理
第三条 医 疗 机 构 病 理 科 是疾病 诊 断 的 重要科 室, 负责对取自人 体的 各种器官、组织、细胞、体液及分泌物等 标本,通过大体和 显微镜观察, 运用免疫组织化 学 、分子生物学 、特殊染色以及电子显微镜等 技术进 行分析, 结合病 人 的 临床资料, 做出疾病 的 病 理 诊 断
具备条 件的 病 理 科 还应 开 展 尸体病 理 检 查
第四条 因 诊 断 需 要取自人 体的 组织应 按 病 理 送 检 项 目要求 , 及时 完 整 送 病 理 科 检 查
第五条 医 疗 机 构 内 的 病 理 科 应 当 集 中 设 置, 统 一 管 理
第六条 各级 卫 生行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指 导 和 监 督 , 医 疗机 构 应 加 强 病 理 科 的 规 范 化 建 设 和 管 理 , 保 证 病 理 科 按 照安全 、准 确 、及时 、经 济 、便 民 和 保 护 患 者 隐 私 的 原 则 , 开 展病 理 诊 断 工 作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七条 病 理 科 应 当 具 备 与 其 功 能 和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场所 、设施、设备 和 人员等条件
第八条 二级综合医院病 理 科 至少应 当 设置标本检查室、常规技术室、病 理 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