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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台建规〔2011〕136号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自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形成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两个基础体系,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现提出如下若干规定。 一、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各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台企业,下同)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及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以下 6条基本规定: 1.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承建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生产规模、工程施工复杂性、设备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其他需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市内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市内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外地进台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常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工程项目中兼岗)。 (2)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1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但不足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但不足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并应设置安全主管;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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