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简称登记企业), 其生产或进口的品种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 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承担 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及管理工作。 化学品登记中心与登记办公室统称登记机构。 第六条 化学品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业务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三) 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数据库统计分析系统,以及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 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提供24小时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 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危险性进行统一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培训合格证 的颁发与管理。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业务工作; (二)审查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对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开展登记工作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至少配备3名登记人员,登记人员应当具备化工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