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聘用合同 甲方:成都市世纪银海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明春 乙方:何贵,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2月5日,住达县南岳镇 玉祖村二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就甲方聘任乙方担任甲方家具厂厂长职位的有关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作岗位和经营目标 1、经甲方股东研究决定,甲方聘任乙方担任世纪银海家具厂厂长
2、乙方将全面负责家具厂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现以下整体经营目标:聘用期内前3个月每月完成200套的生产任务,以后每月生产量在200套以上
第二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聘任期限为一年,从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2年2月20日止
2、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时,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且乙方在离职前应接受甲方的离职审计,双方确认审计结果 并交 接工作后,乙方方可离职
第三 条 工资 、应酬 费 及 福 利 1、乙方每月按 完成成品 家具量按 下列 标准 累 计计发 工资 :200套内( 含 200套) 按 40元 /套的标准 计发 ,完成200套至300套的按30元 /套提 取 ( 含 300套),300套以上按 25元 /套的标准 计发
甲方每月没 有200套的生产量给 乙方生产,甲方同样 按 200套计发 乙方及所有工人、行政管理人员工资
如甲方交给乙方的家具生产量超过200套但乙方未完成至少200套的生产量,甲方则按实际生产量计发甲方及所有个人、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并接受甲方的处罚
甲方有权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保
缴纳个人所得税均以上述工资为计算基数
2、乙方经甲方批准每月可以报销 元以内的费用,该费用用于乙方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应酬、招待等公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