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1.1 本规程适用于化工厂中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察的最高工作压力为0.1-35MPa、工作温度为—20—450℃的钢制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维护、检验与修理。 1.2.2 本规程也适用于在用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的罐体(以下简称“槽车罐体”)。 1.2.3 化工厂中最高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内的压力容器的维护、检验与检修应遵循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标推、规程和规范。 1.2.4 化工厂中压力容器的拆移修理和修理中的改造除遵循本规程外, 还应遵循下列规程: a.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b.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c.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e.GBl50《钢制压力容器》; f.GBJ94《球形贮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2 检修周期与内容 2.1 检修周期(见表 1) 2.1 检修周期 安全状况等级 检验周期 外部检查 内外部检验 耐压试验 1-3级 12 ≤72 ≤120 3-4级 12 ≤36 ≤120 注 1.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容器的检验周期由检验员根据容器具体情况确定。 2.符合本规程第 4.6.13.2条规定的容器可不做耐压试验 3 使用管理初维护保养 3.1 使用管理 3.1.1 容器投用前,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3.1.2 容器使用单位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虽在厂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a.建立和健全容器技术档案; b.贯彻执行有关容器的技术法规和文件; c.编制和修改企业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d.参与容器检验、修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e.参与容器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f.检查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工作; g.负责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 h.编制容器年度定检计划和检修计划并负责实施; i.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上报本企业容器管理年报、定期检验计划和实施情况, j.负责容器安全等级变更工作; k.负责容器过户审查工作; l.负责工艺参数提高的审批工作; 2 m .参与容器事故的分析与报告。 3.2 日常维护保养 3.2.1 操作人员应通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对所使用的容器做到“四懂三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