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一、目的:建立煤炭检验标准操作规程,规范检验人员的操作。 二、范围:入厂煤炭及炉前煤炭的检验 三、职责:质量管理部原煤检验人员与热电分厂的原煤检验人员。 四、煤炭的质量标准: 检验项目: 标准规定 全水分: ≤25.0% 分析水分: ------ 灰 分: ≤32.0% 挥发分: ≥40.0% 发热量: ≥3000 卡/克 五、规程: 1 煤炭全水分的测定: 1.1 方法A(通氮干燥法)适用于各种煤。 1.1.1 方法提要: 称取一定量粒度小于6mm 的煤样,在干燥氮气流中,于105-110℃下干燥到质量恒定,然后根据煤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水分的含量。 1.1.2 仪器与设备: 1.1.2.1 小空间干燥箱:箱体严密,具有较小的自由空间,有气体进、出口,每小时可换气15 次以上,能保持温度在105-110℃范围内。 1.1.2.2 玻璃称量瓶: 直径 70mm,高 35-40mm,并带有严密的磨口盖。 1.1.2.3 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或粒状无水氯化钙。 1.1.2.4 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1.1.2.5 流量计:测量范围100-1000ml/min。 1.1.2.6 干燥塔:容量250ml,内装干燥剂(变色硅胶)。 1.1.3 试剂 氮气:纯度99.9%以上。 无水氯化钙:化学纯,粒状。 1.1.4 测定步骤: 1.1.4.1 用预先干燥并称量过(准确至0.01g)的称量瓶迅速称取粒度小于6mm 的煤样10-12g(准确至0.01g),平摊在称量瓶中。 1.1.4.2 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通入干燥氮气并已加热到105-110℃的干燥箱中,烟煤干燥1.5 小时,褐煤和无烟煤干燥2 小时。 1.1.4.3 从干燥箱内取出称量瓶,立即盖上盖,在空气中冷却约 5min 后放入干燥器中(约 20min),称重(准确至0.01g)。 1.1.4.4 进行干燥性检查,每次 30min,直到连续两次干燥煤样质量的减少不超过0.01g 或质量有所增加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应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作为计算的依据。水分在2%以下时可以不必进行检查性干燥。 1.1.5 结果计算: M1=m1/m×100% M1----煤样的全水分, % m----煤样的质量, g m1----干燥后煤样减少的质量,g 报告值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 1.2 方法B(空气干燥法)适用于烟煤和无烟煤。 1.2.1 方法提要; 称取一定量粒度小于6mm 的煤样,在空气流中,于105-110℃下干燥到质量恒定,然后根据煤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水分的含量。 1.2.2 仪器与设备 1.2.2.1 干燥箱:带有自动控温装置和鼓风机,并能保持温度在105-110℃范围内 1.2.2.2 玻璃称量瓶:直径 7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