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反 虐 待 动 物 的 职 责 、权利和义务 第 三章 反 虐 待 动 物 的 主要制度 第 四章 各类动 物 的 反 虐 待 措施 第 一 节 反 虐 待 野生动 物 的 措施 第 二 节 反 虐 待 经济动 物 的 措施 第 三节 反 虐 待 宠物 动 物 的 措施 第 四节 反 虐 待 实验动 物 的 措施 第 五节 反 虐 待 其他动 物 的 措施 第 五章 动 物 医疗的 反 虐 待 措施 第 六章 动 物 运输的 反 虐 待 措施 第 七章 动 物 屠宰的 反 虐 待 措施 第 八章 法律责 任 第 九章 附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立法目 的 ) 为了进一 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 对虐 待 和遗弃动 物 的 行为,保障公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 二 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其他海域,从事动 物 的 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 的 单位、个人和组织,必须遵守本法
第 三条(动 物 的 范围和分类) 本法所称的 动 物 ,包括各种哺乳动 物 、鸟类、爬行动 物 、两栖动 物 、鱼类等,但不包括软体动物 、昆虫、腔肠动 物 、微生物
本法所规范的 动 物 ,按照野生动 物 、经济动 物 、宠物 动 物 、实验动 物 和其他动 物 的 分类进行管理
本法所指的 野生动 物 ,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 各种动 物
野生动 物 及其后代被人工驯养时,也享有野生动 物 的 法律地位
本法所指的 经济动 物 ,是指以提供力作或者以食物 、毛发、皮、毛皮、医药原料生产为目 的 饲养或者拥有的 动 物 ,包括: (一 )肉牛、家猪、山羊、绵羊、马、驴、兔等肉用动 物 和奶牛等提供食品的 动 物 ; (